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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10    来源: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顺利完成水环境综合整治及大气空气质量提升等主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开发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考核的对象为管委会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状》中所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各镇、办事处、环保分局)。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管委会审定。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和任务,每年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第四条 目标考核的原则:

  (一)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环保专项行动与责任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列为各责任单位政绩考核的内容,并纳入全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章 目标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考核目标制定的依据:

  (一)市政府下达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状;

  (二)国家、省、市部署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以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职能分工,由各责任单位承担的主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每年向各责任单位下达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或签订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目标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工作目标实施全过程监控,适时掌握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每季将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季报表形式于每季末26日前书面报送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送管委会。

  第八条 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和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进行评分。抽查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由考核组随机确定。

  第九条 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分为事故控制目标实现情况、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事故控制情况。以经核实后的事故统计数据为准;

  (二)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包括环境保护组织领导、责任制建设、工作部署和落实、基层与基础工作落实、资金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重点污染源监控管理、环境保护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三)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规定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条 考核步骤与时间:年终考核在当年12月31日前,各责任单位对全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档案资料书面报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年终考核工作,确定年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采用百分制。各项考核要素按权重比例进行加权累计评分,各项要素评分汇总结果为年度考核总分。

  第三章 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总分值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80分为先进,79—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原则上对没有承担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部门不进行考评;但对在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的部门,由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经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审核,报请管委会审定后给予表彰。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缴纳与奖惩兑现

  第十四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管委会实行环境保护风险抵押金个人缴纳制度,由各镇(办)、各部门(单位)负责统一收取,于每年度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召开之后的1个月内,足额缴至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缴存区财政专户。

  (一)相关责任单位(各镇、办事处、环保分局)缴纳2万元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必须由各责任单位的相关责任人缴纳,不得使用财政、部门和单位资金。风险抵押金缴纳人员范围及分解构成比例请自行研究确定,并报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为优秀、先进和合格等次的单位,全额返还风险抵押金;对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等次的,罚没全部抵押金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加评先、评优以及获取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六条 管委会对考核成绩为优秀和先进等次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一)管委会分别授予“年度环境保护工作优秀单位”、“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二)优秀等次单位,按风险抵押金与奖金1:1的比例奖励;先进等次单位,奖风险抵押金的50%。奖金的50%由区财政发放,50%由各责任单位自筹;

  (三)环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由管委会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管委会下达新的约束性指标,将自动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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